贵州开放大学(贵州职业技术学院)
重特大事件档案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重特大事件档案科学管理,确保档案完整、安全与有效利用,更好地服务和推进学校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贵州省档案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特大事件是指学校组织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特大事件档案是指学校组织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社会和学校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片、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四条 重特大事件档案工作遵循统一领导、分级负责、集中保管、有效利用的原则。
第五条 重特大事件档案的收集、整理、数字化和移交等工作所需经费应当纳入活动经费预算或保障措施。档案馆开展重特大事件档案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学校年度预算。
第六条 重特大事件档案工作应当积极运用新技术、新手段,不断提升信息化管理水平。
第七条 涉及国家秘密的档案管理应当同时符合保密管理相关规定。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八条 学校建立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责任分工明确、部门协同联动的工作机制,加强对重特大事件档案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
第九条 重特大事件应对部门或者专门设立的临时机构负责重特大事件档案的收集、整理和移交工作。
第十条 学校档案馆负责分管范围内重特大事件档案的监督、指导和档案接收征集、集中保管、提供利用。
第十一条 重特大事件应对部门或者专门设立的临时机构在制定重特大事件实施方案时,应当同时制定重特大事件档案工作方案,明确档案工作责任部门、人员和职责,确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及保管期限,并经学校档案馆的审查后施行。
第三章 管理要求
第十二条 重特大事件文件材料归档范围:
(一)领导指示、批示,机构成立及分工文件材料;
(二)工作制度、预案、方案、会议纪要;
(三)通知、通报、工作提示、函、报告、报表、简报、总结;
(四)会议材料,奖惩材料,大事记、宣传报道;
(五)照片、录音、录像;
(六)业务数据、公务电子邮件、网页信息、社交媒体信息;
(七)证件、证书、奖杯、奖牌、奖章、奖状、牌匾、锦旗等实物档案;
(八)其他具有保存利用价值的文件材料。
第十三条 重特大事件档案门类划分、分类方法应与学校全宗内档案保持一致。确有必要,可以设立专题进行管理。
第十四条 重特大事件应对部门或者专门设立的临时机构应当按照相应门类档案整理规则对重特大事件文件材料进行组件(卷)、分类、排列、编号和编目等整理工作,并编制归档说明。
第十五条 对应当归档的重特大事件文字材料、音像材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据为己有或者拒绝归档。
第十六条 重特大事件档案移交前,负责档案工作的人员不得撤离。
第十七条 按照省有关规定应当向档案馆移交重特大事件档案。
第四章 档案利用与信息化
第十八条 学校档案馆应当积极推进利用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向单位或个人提供档案利用。牵头责任部门利用已移交档案的,档案馆应当予以优先保证。
第十九条 学校档案馆应当开展重特大事件档案信息化建设,不断推动档案电子化进程。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学校档案馆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