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机关档案管理工作标准
db52t 429-2000
2000-11-01 贵州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2000-11-01施行
前 言
《贵州省机关档案管理工作标准》含本省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上机关、人民团体和其他组织档案工作目标管理一、二、三等级的考核办法和考核评分细则。本标准根据《机关档案工作条例》、《机关档案工作业务建设规范》、《文书档案案卷格式》、《档案著录规则》编制。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为标准的附录。本标准由贵州省档案局提出;本标准由贵州省档案局政策法规处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蒋国生、潘盛田、谢青本标准由贵州省档案局归口管理并负责解释;本标准于2000年11月1日首次发布。本标准于2000年11月1日实施。 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贵州省机关档案工作的考核内容、考核办法、考核评分细则。本标准适用于贵州省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上机关、人民团体和其他组织档案工作业务建设和目标管理的考核。2 考核内容2.1 管理与职责2.1.1 建立档案工作管理体制和工作机构,且有机构负责人2.1.2 配备有专(兼)职档案工作人员2.1.3 建立健全档案工作制度并认真落实2.1.4 档案工作纳入机关工作计划和目标管理范围2.1.5 有档案工作经费2.1.6 开展档案法制宣传教育2.2 业务建设2.2.1 档案实行集中统一管理2.2.2 有管理本机关档案的专门规范2.2.3 应归档的文件材料齐全完整2.2.4 档案制成材料符合要求2.2.5 案卷整理规范2.2.6 案卷的分类排列科学合理2.2.7 档号编制规范2.2.8 编制有各类档案检索工具2.2.9 对应进馆档案进行著录2.2.10 编制重要发文汇集2.2.11 开展档案鉴定工作2.2.12 建立档案的收进、移出登记和统计台帐2.2.13 报送档案事业统计年报2.2.14 建立全宗卷2.2.15 有库房温湿度监测记录2.2.16 对档案库房进行定期检查2.2.17 开展修复档案或复制档案工作2.2.18 有进馆档案的移交手续2.3 开发利用档案信息2.3.1 应用计算机进行档案管理2.3.2 档案人员熟悉室藏档案内容,查找档案快捷、准确2.3.3 提供服务方式多样2.3.4 编有各种参考资料和专题资料2.3.5 建立查、借阅档案登记和利用效果反馈登记2.3.6 报送档案利用效果实例 [gzsohu_page_end_1] 2.4 设施、设备2.4.1 有档案专用库房和工作用房2.4.2 档案装具符合标准2.4.3 有保管档案的设备、设施3 考核办法及考核评分细则3.1 考核办法见附录a(标准的附录)3.2 考核评分细则见附录b(标准的附录)附录a(标准的附录) 贵州省机关档案管理工作考核办法a1 考核原则a1.1 考核等级为一、二、三级,95分—100分为一级;85分—94分为二级;75分—84分为三级。必备项目中缺其中一项不得参加考评。a1.2 省直机关、人民团体和其他组织档案工作业务建设和目标管理一、二、三级由省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组织考核和审批;州、市、地机关、人民团体和其他组织档案工作业务建设和目标管理一级由省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组织考核和审批或委托当地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组织考核,报省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县区、市、特区)机关、人民团体和其他组织档案工作业务建设和目标管理一级由州、市、地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组织考核和审批;其它等级由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组织考核和审批。a2 申报程序a2.1 凡被考核的单位,考核前须由本单位对照附录b自检,自检合格的,按隶属关系向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或主管部门档案机构提交报告和等级申报表(一式三份)。由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组织有关人员按本办法1.2条和附录b的规定组织考核和审批。考核合格后按本办法a3.2条的规定颁发等级证书。a2.2 报告内容包括:机关档案工作概况,对照附录b自测打分情况,存在问题及改进措施。a3 等级证书及效力a3.1 等级证书是衡量获证单位档案工作管理水平的标志,是机关、人民团体和其他组织档案机构和档案工作人员评选先进的一个重要条件。按照《档案法》的有关规定,对获得等级证书的机关、人民团体、其他组织中的档案人员和有关领导由本单位给予奖励。a3.2 等级证书由省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印制和验印。省直机关、人民团体和其他组织档案管理工作的等级证书由省档案行政管理部门颁发;州、市、地、县(区、市、特区)机关、人民团体和其他组织档案管理工作的等级证书由省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分别委托州、市、地、县(区、市、特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颁发。a4 监督检查获得等级证书的单位每年必须进行一次自查,并将自查结果书面报送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获证单位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抽查,其实际工作水平低于或高于原等级时,按审批权限,作出限期改正、降级、吊销证书或晋升等级的决定。a5 组织领导为加强对机关、人民团体和其他组织档案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工作的领导,各级要建立有党委办公室、政府办公室主管档案工作的领导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人共同组成的机关档案工作目标管理领导小组,其日常工作由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承担。